據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 國家衛生計生委4日公佈的《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(試行)》規定,對無監護人的新生兒,要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,並記錄安置結果;對死胎和死嬰,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。
   管理制度要求,對死胎和死嬰,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,並加強管理。對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、死嬰,經醫療機構徵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後,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簽字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《傳染病防治法》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等妥善處理,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。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,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   近年來,個別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安全管理方面暴露了問題,反映出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和漏洞。據此,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制定了上述管理制度,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,減少、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。  (原標題:棄嬰需報公安民政死胎禁做醫療廢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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