▲馬英九也只能在下班時間或周末去輔選(資料圖)臺海網(微博)11月19日訊 (海峽導報記者 吳生林 林連金)臺灣“九合一”選舉將於11月29日投票,而根據相關規定,從今天起政黨、機構和個人不得發佈民調。這其實只是臺灣選舉中諸多禁令之一,而諸多禁令背後,都有其原因和考究。昨天,臺灣成功大學政經系教授周志傑在接受採訪時對此進行了點評。
  選前10日起禁止發佈民調
  也不能報道、評論或引述民調
  規定:臺灣“選罷法”規定,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,不得以任何方式,發佈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調資料;也不得報道、散佈、評論或引述,違者處5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以上、500萬元以下罰款。
  案例:2009年縣市長選舉,離投票日前10天內,馬英九在宜蘭輔選時脫口說出民調數字,最後被罰50萬元。2012年“總統”選舉,金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在選舉結果揭曉前的10日內引述民調數據,被罰50萬元。
  點評:民調不見得呈現真實支持度,卻容易造成投票時的“從眾行為”。比如,實際支持度低的候選人,故意操縱民調說自己支持度高,而選民往往喜歡把票投給民調較高的人。如此之下,這種民調其實無形中傷害了選民的選舉權。
  禁止投票日辦競選助選活動
  用短信或LINE催票都算違法
  規定:臺灣“選罷法”規定,政黨及任何人,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,違者處50萬元以上、500萬元以下罰鍰。臺灣“中選會”還說,投票當天透過通訊軟件LINE、社群網絡Facebook(臉書)、Twitter(推特)或手機短信等,有客觀助選或競選行為的,都算觸法。
  案例:2009年縣市長選舉,臺灣民視於投票當天一再重播“張花冠(嘉義縣長參選人)造勢”、“陳明文老婆下跪”等畫面,最終被認定違反“選罷法”有關投票日禁止助選的規定,分別處公司及代表人各100萬元。2012年“立委”選舉,民進黨提名的“立委”候選人陳進丁投票當日於網絡上留言“放下手邊工作,來投進丁一票!!”被開罰50萬元。
  點評:此規定還是為了避免防礙投票。設想一下,如果投票當天還可以造勢或助選,候選人只要在關鍵的投票點前敲鑼打鼓,會吸引或阻止多少人去投票?!
  禁止帶手機和相機進入投票所
  不小心撕毀選票也算違法,要受處罰
  規定:臺灣“選罷法”規定,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,違者將被處3萬至30萬元罰款。就算是不小心撕毀選票,也算是違法行為,依“選罷法”規定,撕毀選票可處5000元以上、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  案例:2012年“總統”選舉,女星楊千霈把自己投票過程的照片傳上網,放在個人微博里,隨即引發爭議,網友對此罵聲連連。2008年“總統”選舉,高雄就有兩名民眾撕毀選票,經警方偵訊後被依法處罰。
  點評:秘密投票是為了保護選舉權,拿手機或照相機去拍照,一是不尊重自己,二是可能妨礙別人秘密投票,進而影響選舉的公正性,當然要禁止。至於禁止撕毀選票,就像禁止撕毀鈔票一樣好理解。
  禁止無理由差別對待候選人
  承辦政見會,一定要完整轉播
  規定:臺灣“選罷法”規定,媒體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、新聞報道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,應為公正、公平之處理,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。違反規定者,處20萬元以上、200萬元以下罰款。
  案例:2012年“總統”大選,臺灣華視制播首場候選人“政見發表會”,因沒有完整轉播候選人會後記者會引發親民黨候選人宋楚瑜抗議,結果被罰20萬元。
  點評:這是一種“不歧視原則”,不過,這並不意味著“齊頭併進式”的平等,而是建立在“比例原則”之上的平等。打個比方,這次臺北市長選舉共有6人參加,但不能要求媒體對每個人都專訪,這不符合“比例原則”。當然,政見發表會則一定要公平對待,每個候選人都要給予相同的時間。
  公職人員不能在上班時間輔選
  禁止境外人員站台助選
  規定:臺灣相關法規規定,選舉過程中,行政機關務必“行政中立”,各級公職人員和軍人都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期間,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選舉活動,也禁止邀請境外人員站台助選。
  案例:2008年,謝長廷選“總統”,其子謝維洲當時以“現役軍人”身份參加父親的造勢晚會。最終,台軍方對謝維洲處以“口頭申誡”處分。2012年“立委”選舉,李俊俋競選期間,因讓日本國會議員大田英夫登上宣傳車發言,“中選會”認定讓境外人員站台助選,開罰50萬元。
  點評:這規定的認定主要參考“身份”與“時間”兩個要素。公務員上班時間不能參與輔選,下班後也不能以公職身份輔選。馬英九也只能在周末或下班後,以國民黨主席或個人身份,而不能以“總統”身份輔選。台“銓敘部”規定,公務員若在上班時間按贊,或是下班後使用公家電腦按贊,皆違反規定。
  責任編輯:劉強  (原標題:盤點臺灣選舉中的那些禁令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kpcyho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